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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以类案同判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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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5期目录


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5期

作者简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黄祥青、刘力、刘言浩、郑天衣、李兴、丁莎莎、朱晨阳、戴欣媛、吴亚安、张阳。


内容摘要

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为类案同判,即司法裁判要做到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大体一致性和不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相互协调性。人民法院对案件适法统一的管理要坚持类案思维,兼顾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案件的适法统一程度具有层次性,需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区分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效能。完善类案检索机制,可以拓宽法官类案视野,确保个案裁判遵循裁判共识。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可以强化裁判方法论研究,为类案裁判提供相对一致的方法遵循。



关键词

法律适用标准 适法统一 类案同判 类案裁判方法 类案检索


一、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法律适用是否统一,既是判断法律实施效果的载体,也是判断司法是否公正最直观的体现。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审判权呈下沉趋势,法官裁判的独立性增强,但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尚未完善,受个体司法能力、所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案件类型等诸多因素影响,阶段性适法不统一现象扩大化的风险客观存在。如何实现裁判标准统一,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以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内涵为基础,聚焦具体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推动适法统一的有效途径。


(一)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必要性


  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具象化研究具有高度的必要性。其一,源于强烈的现实需求。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等态势,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及对公正的期待日益增强。但“案多人少”矛盾日益严峻,统一法律适用的任务更加艰巨。其二,基于清晰的形势预判。面对上述难题,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的完善已纳入改革顶层设计者的考虑中,人民法院也在同步建立配套制度,探索完善相关机制。其三,基于突出的客观难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审判权运行的“去行政化”效果明显,部分传统因素引发的适法不统一问题得以缓解,但也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亟需通过完善与之配套的适法统一机制来解决。

(二)研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价值


  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进行具象化研究具有积极作用。其一,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公众感知案件裁判是否公正的主要途径是类似案件是否得到了类似的处理。通过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内涵,能够为法官裁判提供相对统一的价值指导和理念指引。其二,利于维护司法权威。通过相关研究,可以明确类案裁判的法律逻辑、实现场域和路径,以类案同判的裁判效果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其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推动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研究,能够推动法官群体形成同质化的法律思维、养成专业化的审理思路,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整体提升。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内涵的厘清

  当前,对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存在争议,尚未形成对案件裁判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具体标准,因此有必要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基本内涵进行厘清。

(一)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是类案同判


  有观点认为,类案是否同判是判断法律适用是否统一的标准。法律适用是将抽象规则通过三段论演绎后用于个案的过程,因此应当对同类事实形成同样的裁判结论。类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和司法追求的目标。也有观点认为,类案是否同判是判断法律适用是否统一的标准。核心在于“类”,个案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两件在定性与定量上完全相同的案件,要求绝对的同案同判不符合法律逻辑。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具体内容,另有观点提出,应该根据法律统一适用的具体要素确定标准,构建以事实标准、法律标准、法律方法标准、法律程序标准和裁判结论为核心的检验标准。也有观点认为,明确法律统一适用的具体标准存在一定的难度,故从法律逻辑的视角提出法律五段论,如通过构建统一的法律证据适用规则、案件事实认定规则、法律规范解释方法等促进裁判统一。

  课题组认为,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应是类案同判,即确保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标准上实现统一,其本质是追求类似案件裁判结论背后相对一致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首先,类案比同案具有相对明确和更易操作的指向性。现实中绝对相同的案件极为罕见,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当把适法统一的前提置于“同样案件”时,重点仅在于求同,容易忽略个案差异,裁判结论会欠缺包容性;而把适法统一的前提置于“类似案件”时,重点不仅在于“求同”,也能够突出“差异”,可以避免机械司法,且足以为适法统一提供相对明确的比对前提。其次,适法统一具有相对合理性。统一法律适用并不是要追求裁判结果的绝对统一或完全相同,采取这种严苛的观点必然会扼杀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司法创造力。个案裁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任何通过排斥自由裁量权来实现适法统一的做法都将徒劳无功。制定法的静止性与生活事实的动态性决定了法官需通过逻辑演绎将抽象的规范涵摄于个案事实,法律适用需要为法官解释法律、再造法律预留空间,因此就适法效果而言,追求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更为合理。最后,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应为裁判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法律适用同时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前提,社会效果是目标,故司法需同时兼顾合法性、衡平性、创造性等价值需求,统一法律适用应当追求裁判背后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但是,司法逻辑与价值衡量方法并非永远一成不变,在相关社会关系发生交叉或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适用和价值选择方法的变化,因此一致性应理解为相对一致。

(二)类案的识别


  如上所述,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是类案同判,其前提应为准确识别类案,但目前尚未就如何识别类案达成共识。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生活事实比对说”,认为可根据时间、地点、人物(主体)、原因、经过、结果六要素进行相似性比对,要素相同者即为类案。二是“规范事实比对说”,将案件的生活事实与法律评价结论关联后分为必要事实、非必要事实和假设事实等,其中必要事实指关系到案件性质、责任构成以及责任程度的事实,该事实相类似的案件属于类案。上述研究为类案的识别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但在具体应用中存在难点。

  课题组认为,要素化是类案识别的主要路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类案识别应分步骤进行,先以案由、要件事实、争议焦点要素进行核心检索,再结合证据、政策、程序、地域与审级等要素进行效力校正,从而保证识别的质效。

  其一,三大核心检索要素。立足案由基础上的进一步分类,是准确界定同类案件、实现适法统一的必由之路。但案由确定的范围仍相对宽泛,应在考虑案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案件其他核心检索要素的差异性。在待决案件中,与争议问题不可分割的、内在结构性联系的事实,是待决案件的“要件事实”,相当于成文法规则的“行为模式”。从裁判结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关键事实本身的差异性,无疑是分类上应当关注的要点。司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裁判大多仅需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基于案件争议焦点形成的裁判要点往往既是对个案裁判规则的概括提炼,也是对涉案争议问题如何处理的回应。如果先决案件对类似的争议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那么该争议问题将成为连接两个案件处理的桥梁。综上,当案由、要件事实、争议焦点等要素具有相似性时,一般可初步认定相关案件属于类案。

  其二,五大效力校正要素。即使构成要件事实无异、争议焦点一致,但证据印证程度不同的话,也可能在裁判结果上体现差别。因为政策变化或不同地域对政策理解不同,一些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不同,如近年来的“套路贷”诈骗案件,就比常规的诈骗犯罪处罚较重。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也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一,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与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裁判结果殊不相同。从地域范围来看,法律适用难免具有区域性特征,如江苏和上海的盗窃罪入刑标准不同。从审级要素来看,法官应优先参考上级法院而非下级法院的类案,如最高法院原则上不宜参酌地方法院的类案。

(三)同判的内涵


  同判是统一法律适用所欲追求的效果。其具体内涵有两个方面:一是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应具有大体一致性,二是不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应具有相互协调性。

  其一,同类案件追求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性。首先,作为适法统一前提的类案,并不苛求相关案件情节必须完全相同。类案的识别不仅求同也能存异,个案细节通常会存在差别,其裁判结果也无法达到绝对一致的效果。其次,所谓同判针对的并非案件的整体裁判结论,而是针对具有类似性争议焦点的个别裁判结果,在个别结果一致的情形下,整体结论也可能存在差异,故而所谓一致性只是相对一致性。最后,适法统一本质上要求裁判者对同类事实进行评价时应遵循相对一致的价值理念和司法逻辑,价值理念和司法逻辑具有发展性和时代性,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追求相对统一。其二,不同类案件追求裁判结果的相互协调性。不同类型案件背后涉及不同的社会关系、政策倾向和价值选择,因此它们的裁判理念和方法会存在差异;但法律、司法活动本身具有整体性,审判专业化和精细化区分是为了更好地协调(而非割裂)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统一调整对象的各类社会关系之间也应具有协调性。当案件存在交叉关系时,可能同时由不同的部门法共同调整,但其通常形成于一个案件的完整事实过程,在处理时必须讲究整体协调裁判;当案件不存在交叉关系时,由于各类法律关系在法秩序上的统一性,在处理时也需要相互照应、彼此相宜。这就意味着在对类案进行评判时不能忽略其他类型案件,应当协调不同类型案件背后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方法,避免不同类型案件裁判价值或规则冲突导致的适法不统一现象。

三、类案思维指导下的审判管理

  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是类案同判,为了实现适法统一的目的,需要将类案同判思维贯穿于审判管理的各个方面,应从事后管理、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方法管理转变,将追求裁判背后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作为工作目标。

(一)以类案思维指导案件分流


  繁简分流是审判管理的起点,需将类案思维内嵌到该机制中,为精细化管理夯实基础。有必要对案件进行精细化分类,明确不同类型案件在适法统一上的具体管理目标。

  其一,合理区分案件繁简类型。应科学划分繁简案件。单纯的繁、简二分法无法涵盖全部案件,除了简单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之外,还有大量的案件虽然适用普通程序,但存在成熟的解决方法,并不需要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课题组所在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为上海一中院)将案件区分为繁案、普案、简案三类。还需确定规范化的分案标准,如上海一中院根据案由、诉讼请求、标的金额、证据情况、刑罚程度、原审案件权重系数等80余项要素构建了案件分类要素库。

  其二,明确适法统一程度的层次性。对简案和普案侧重裁判规则管理,对其适法统一程度的把握应相对严格,通过明晰裁判规则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对繁案则侧重裁判方法管理,注重方法研究,同时允许适度差异,即在裁判方法相对一致时,允许个别案件根据特定情形调整裁判。还应重视方法的流变性,对于部分新类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经过积累形成固定和规范的裁判方法或裁判规则相对明晰后,可转为普案审理,限缩自由裁量权限。

(二)以类案思维指导案件审理


  以类案思维指导案件审理,可以通过类案视角消解自由裁量与能力差异的矛盾,纠正个案视角导致的裁判偏差,平衡独立裁判与扁平管理的冲突。尤为重要的是,在具体适法过程中,有利于法官在不同个案之间思考法律规定背后的价值因素,促使其协调不同个案裁判之间的价值取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其一,探索完善以法官为主体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类案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从侧面反映了法律预见的确定性,因此类案的结论具有参考价值。构建和完善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可以帮助法官对疑难复杂案件形成充足的内心确信,帮助其对相关法律形成更全面的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形成不当裁判。

  其二,鼓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交法律适用意见书。当前信息获取渠道日益发达,当事人获得相关案例的方式越发多样,且当事人也有寻求不同类案予以佐证本方观点的动力。鼓励他们进行检索并制作提交法律适用意见书,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避免裁判者陷入信息茧房。

  其三,为不同类型案件适配不同的审理程序。在推动繁案精审、普案简化审、简案快审的基础上,为促进不同类型案件适法统一提供程序保障。例如,针对繁案推行“固定共同点、主审矛盾点、厘清模糊点、消除盲点”的四点审判法,针对普案适用“清单式”审理模式。

(三)以类案思维总结审判经验


  在审判经验总结中坚持类案思维,能够进一步规范法官个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升法官整体的司法能力。尤其是,以司法实务中的类型化案件为基础,总结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经验,有利于发挥应用法学的实践指导价值,为深入推进适法统一储备更多资源。

  其一,注重类案裁判方法归纳。裁判方法统一是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的基本路径,促进适法统一需要法官群体相对一致地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归纳时,应着重提炼审理的技巧性经验、总结专业的归纳演绎方法。

  其二,注重整体司法能力提升。将人才培养的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相结合。短期内要正视办案人员的能力差异,通过加强人案适配,确保案件的质效水平。长期管理要重视法官队伍整体能力提升,即通过方法论培养,提升法官举一反三解决各类疑难问题的能力,从根本上提升司法工作效能。

  其三,注重实践与理论结合。类案视角下的审判经验总结,不仅强调对实践的归纳,也侧重对相关举措的理论升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应用法学。应对各类司法经验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纳和升华,逐步形成兼具实践指导和理论引领价值的裁判方法论,在经验积累中为应用法学的完善提供理论积淀。

(四)以类案思维引领智慧凝聚


  各地法院在推进适法统一时,多依靠内部力量,甚少借助外部力量。引入外部力量可以降低制度成本、加大监督力度。应当以类案思维引领汇聚更多的外部力量,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上相对一致的法律适用共识。

  其一,发挥法律学者的法学智慧引领作用。可在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评注、适法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学者的积极作用。如,组织院校专家学者为法官开展法律思维培训;充分调动法学会的组织协调能力,引导法律学者开展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评注工作,为适法统一提供理论支持;引入高校力量,对各专业领域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抽查、讲评,提升法官统一法律适用的能力等。

  其二,引导律师群体反馈类案适法不统一现象。拓宽律协对类案适法不统一问题的搜集反馈渠道。鼓励律师向律协提供办案中发现的个案适法不统一问题,由律协定期汇总梳理后向法院提供类案适法不统一情况,并由法院集中作出处理,以此促进适法不统一现象的改进和完善。

  在以类案思维指导审判管理、促进适法统一工作时,各级法院还需立足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分别发挥作用:要强化基层法院对于适法不统一的发现及上报;强化中级法院在辖区范围内的适法统一核心作用,建立同一中级法院辖区内各基层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高级法院要着力发挥辖区内的适法统一统筹指导作用;最高法院(含巡回法庭)负责统筹全国法院适法统一的顶层设计、资源整合与共享工作,避免适法统一工作仅仅是地方性实践。

四、类案同判关键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在具体保障机制的完善中也应秉持类案思维。类案同判保障机制可分为基础性和关键性两大类。基础性机制贯穿同一法院案件审理的前、中、后不同阶段,也涉及不同层级法院间的工作衔接。对此,应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科学适配审理程序,优化改发案件评析及异议反馈,依托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监督等。课题组认为,从保障效果而言,关键性机制发挥的作用更为独特。主要包括两类机制:一是类案检索机制。就个案裁判,更好地为法官审理提供类案信息,帮助其拓宽类案视野。二是类案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就类案裁判,及时归纳总结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凝聚提炼出关于某类案件的主导性裁判共识。

(一)类案检索机制的优化与完善


  当前,部分法院已对类案检索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制定《关于规范类案检索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指导意见》。但强制类案检索的范围、类案检索结果的参酌力层级等方面尚存完善空间。

  其一,强制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建议限定为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待决案件。就实践来看,具体可包括:(1)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标的额较大的案件;(2)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3)合议庭对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4)因法律适用意见不同而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5)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且与原案件审判组织就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案件;(6)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且与法院就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刑事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7)其他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其二,类案检索结果的参酌力层级。通常可参考以下顺序考量参酌力:(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及据此制作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特定类型法律适用问题发布的具有明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其他典型案例;(2)待决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3)待决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4)全国其他地方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本院生效的先决案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也具有优先性。在对检索结果进行取舍时,还应综合考量案件审理时的社会价值导向,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其他重要因素。

  其三,规范检索报告的格式体例。类案检索报告可以包含以下内容:(1)待决案件介绍;(2)检索过程介绍,如在何平台、以何限制条件(如当事人、案由、关键词、审级、审理法院、结案时间、裁判结果等)进行检索;(3)检索结果介绍,总结类案的不同裁判观点及相关案例,各观点应先介绍主流观点或倾向性观点,并以案例解释相关观点;(4)参考情况介绍,合议庭评议后或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拟采用何种裁判意见,并说明理由。如可能创设新的裁判规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其四,当事人自行检索并提交法律适用意见书。考虑到生效判决仅能依据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法院对生效判决的评判更要慎之又慎,故法律适用意见书不应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提交的证据,仅能作为当事人提交的、供法院参考的资料。亦不纳入庭审事实调查及举证质证环节,但可作为法律适用意见于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供法官审理案件时参考,并将其归入卷宗。

  其五,类案检索数据库的优化。注重案件及案例的标签设置,“要想提升类案推送的精准性,首要的是要对类案的标签化、结构化作进一步精细化的区分”,具体可设置包含事实、证据、法律条文等在内的多维度分类标签。注重建立全国统一的类案检索平台与数据库,探索与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应用系统相连接,提高自动推送的智能化。根据不同检索需要提供不同的检索方式,如对于旨在检索类案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用户应剔除缺乏参酌力的案件,对于旨在检索具体案件的用户应当充实数据库的素材。

(二)类案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总结机制的完善与推广


  对类案的过程管理、方法管理意味着需要对类案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进行系统总结。上海一中院正在推行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是践行类案管理思维的具体实践,该机制是由院审判委员会对典型类案的审判工作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系统总结,并通过审判委员会通报的方式予以发布,实现规范同类案件审判的专项工作机制。

  其一,总结机制的定位。这是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举措,也是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重要抓手。通过对类案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优秀法官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程式化、固定化,形成能够普遍适用的办案规则,逐步提升法官的综合司法能力和案件整体质效水平。该机制将提炼、总结、撰写类案裁判的基本理念、原则及思路作为重点,注重形成案件裁判的一般步骤和基本逻辑,确保类案裁判不偏离既有裁判共识,推动类案裁判结论的相对一致。

  其二,总结的内容。通常包含典型案例、审理难点或审理要点、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其他说明等内容。在典型案例部分选择若干反映类案审理所涉难点的典型案件;在审理难点或审理要点部分,点明类案审理的疑难问题或需提示的要点;在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部分,注重归纳类案审理的基本方法和流程,并注重审理流程的逻辑完整性和普适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明确该类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其三,总结的程序。为系统总结各类案件的裁判方法,上海一中院对主要案件进行分类,制订3年规划,细化出98类案件的裁判方法总结任务。在具体总结中,探索形成了规范有序的撰写、论证、审核、讨论及发布程序,即“庭内专人撰写—专业法官会议审核—庭长审核—研究室校正—分管院长审核—审判委员会讨论—正式发布”,撰写中尤为注重观点校验,确保总结出的结论符合司法规律和裁判共识。类案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总结发布后需要修改的,也可参照制定程序启动修订程序。

  其四,总结的适用。其具有多元化的应用场域:一是可以作为法官办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指引,在青年法官培训、类案审判指引和疑难案件汇报方面发挥提示和指导作用。二是作为类案管理的规范性依据,法官在审理类案时需重点吸取总结中的裁判理念和方法,当其结论偏离该总结时需向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三是作为审判质量事后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的总结虽不具有强制参照适用的效力,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参考资料”。评查中发现案件裁判偏离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的总结而无合理理由,也未向院庭长、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说明情况的,将作为认定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四是作为法院之间,法院与调解机构、仲裁机构、高校等机构间的交流素材。五是作为普法宣传及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引导公众对诉讼形成合理预期,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律的理解形成共识。

结语

  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类案同判是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而可再演绎为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一致性与不同类案件裁判结论的协调性。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深入推进适法统一工作中,应当坚持类案思维,将追求类案同判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将类案管理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路径。具体而言,要在精细化分类的基础上针对繁、普、简案区分规则管理和方法管理。通过完善类案检索机制,为裁判者提供全面的类案视角,确保个案裁判遵循司法共识。通过类案裁判规则和方法总结,确保形成类案的主导性审理思维和方法,为法官提供更充分的方法论指导。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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